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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阴师范学院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作者:时间:2014-10-27点击数:

为了贯彻落实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我校教学仪器设备的管理,保证教学、实验和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体制

我校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分校、院两级管理。学校由分管校长负责设备工作的总体规划和提出设备工作带有方向性、指导性意见,负责全校设备总计划的审批。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由一名处长分管此项工作,下设教学设备科负责全校教学仪器设备业务工作。各学院由一名院长负责本单位设备工作,并配备1-2名专职或兼职设备工作的业务人员,做好设备管理的具体工作。

二、固定资产

以下教学仪器设备应列为固定资产

1、单价在1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列为学校大型精密仪器管理范围,单价在40万元以上(含40万元)的仪器设备列为向国家教育部和省教育厅上报数据的大型贵重仪器范围。

2、单价在1000元以上,耐用期在一年以上,构成独立使用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为学校设备管理及向省教育厅上报统计数据范围。

3、虽然不够上述划分标准但耐用期较长或比较稀缺学校认为应列入固定资产加强管理的。

三、计划申报

1、每年十二月份,各单位根据实验室建设的总体规划,实验教学任务和科研工作的需要,编制下一年度教学设备购置计划。

2、制定购置计划时要充分考虑其用途和使用效率。凡用途不明,要求不清,效率不高,不要编制购置计划;凡人员不落实,场所无保证,能源条件不具备,教学资料不齐全,一年内不能投入使用的,暂不编制购置计划。

3、凡单价在10万元以上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在申报购置计划时,必须同时填写《淮阴师范学院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报告》,否则不预审批。

4、申报购置计划时应准确掌握准备购置设备的现有台件数和性能现状,充分提高现有设备的利用率。

5、新开实验如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以外的实验,需经学校充分论证后,方可填报所需设备购置计划。

6、科研实验仪器设备,要在学校科研部门获得批准后,方可申购,不在教学设备购置计划中填报。

7、必须更新的仪器设备,在办理原有设备的报废手续后,经过论证后,方可填报更新设备的购置计划。

8、购置计划由实验室提出,实验室主任汇总,单位分管领导审查签字,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汇总论证后,报主管校长批准,必要时可请学院的有关人员参加可行性论证。

四、采购

1、经过批准的教学仪器设备计划,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会同招标办进行统一采购。对各学院因实验教学急需,批准执行的临时采购计划,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会同有关学院实验技术人员、监察处进行市场考察,货比三家,就近采购或批准外出采购。

2、采购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批准执行的设备购置计划要求进行采购,如有变更必须征得申报单位的同意并获得主管领导批准,方可改变采购计划。如擅自作主,造成一切后果,由当事人负责,情节严重的,要进行严肃处理。

五、验收报销

1、采购的教学仪器设备到货后,零星设备由设备申购单位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时必须拆箱检查,详细核对托收承付单、装箱单和箱内所装仪器的品名、数量、附件、规格型号等。必要时开机通电进行性能指标测试。如发现残缺、短损或性能指标不达标,应及时办理拒付款手续,并办理退、换、补、赔手续。批量设备验收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填写验收报告,设备采购人员方可办理验收手续。临时批准采购的仪器也应按上述要求进行及时验收。

2、仪器设备验收后,由设备申购单位管理人员登录国有资产管理系统办理入库手续,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账目管理人员打印入库单。采购人员凭入库单和发票经主管处长审批后方可办理报销手续。

六、账务工作

教学仪器设备账务工作实行国有资产管理系统记账方式管理。

1、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账目管理人员根据各单位设备管理人员在国有资产管理系统中登记入库的设备条目,与发票及设备采购合同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打印设备入库单,办理设备入库手续。

2、各学院每年经批准后调拨、报损、报废的仪器设备,由各学院在国有资产管理系统中提交报废设备清单申请,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管理人员按学校批准报废的清单进行审核,然后提交教育厅进行审批。

3、日常工作中的仪器状况分布,统计报表等事项均由微机完成,并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报表、报盘。

七、管理规定

1、仪器设备验收后,仪器保管人员及时打印设备标签,并按要求做好标签的粘贴工作。仪器校(内)外调拨、报损、报废,此标签必须随仪器交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以保存备查。

2、对于单价在10万元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的管理按《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执行。

3、教学仪器设备,校主管部门有权在校内统一调度,一般不外借,如因特殊情况,必须借出使用的,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有借用单位介绍信,并有经借人签字,由仪器所属单位盖章后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处长批准,必要时必须报请主管校长批准),并限期归还。

4、对因专业教学和科研需要,学校规定借给教师使用的收录机、微机等,保管人员应定期收回仪器进行检查,发现损坏,需查明原因,按规定进行处理。教师调出本校时,应按要求及时归还所借设备,保管人员应负责催要。如发生教师调走后,所借物品未还,由保管人员负责索要,直至赔款。

5、保管和使用人员对所管仪器应加强保管,认真做好防锈、防潮、防火、防腐蚀,以及上油、通电、运转保养等工作。

八、报损、报废与报失

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1)由于非人为的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的毁损,按报损处理。

(2)因耐用期满,并在正常情况下确已丧失效能的,按报废处理。

(3)由于使用人或管理人玩忽职守或保管不力而发生被窃、遗失等,按报失处理。

2、报损、报废、报失规定:

(1)报损、报废仪器,首先由实验室主任组织技术检查,填写《报损报废申请表》一式两份,经学院分管院长组织有关人员鉴定签字,加盖学院公章后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2)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有关技术人员进行进一步论证。

(3)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提交学校实验室工作领导小组讨论认可后,由主管校长批准报废。报废设备金额较大时,提交校党政办公会议讨论后批准报废。

(4)报失仪器必须由报失人填写报失申报表,并填明详细情况经单位领导研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报校实验室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处理。如被窃,还必须有校保卫处提供的侦破证明。

(5)设备未经正式批准报废前,各单位不得自行拆解或挪用零配件。

(6)各单位不得随意扩大报废范围,严禁弄虚作假。丢失、损坏、事故造成的损失,必须履行丢失、损坏、事故处理规定,不得按报废办法申报和处理。

3、报废设备的处理。

(1)经批准报废的仪器设备,一律送交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仓库。

(2)报废后尚有剩余使用价值的设备,如兄弟单位愿意折价转让,在报经校领导批准后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可办理有关折价转让手续,其经费按学校有关文件进行处理,或经校领导批准后,向学校的教育实习基地进行无偿调拨。

(3)报废仪器设备中如有使用价值的零部件在学校进行设备维修时经领导批准,可以进行拆用,但必须做好所拆零部件的登记工作。

(4)除以上可利用的部分外,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按照批准报废清单,设备一律出售给废品回收部门,不得再流入校内继续使用。有关收入按学校有关文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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