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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阴师范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作者:时间:2019-09-26点击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安全,维护教学、科研等工作的正常秩序,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结合学校实验室工作的特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实验室是指全校开展教学、科研的实验、实训场所,是进行教学、科研和生产实践的重要基地,是培养学生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重要场所。实验室安全工作是反映学校教学、科研及管理水平的一项重要标志。实验室安全工作包括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生物安全管理、辐射安全管理、实验废弃物安全管理、仪器设备安全管理、水电气安全管理、安全设施管理、科研项目涉密安全管理和实验室内务管理等多方面的工作。实验室安全工作是学校综合治理和平安校园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创建安全、文明的实验室工作环境是各学院(中心、重点实验室)和广大师生员工的共同责任和义务。

第三条 学校贯彻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校长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副校长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学校、学院、实验室三级管理模式,全面落实安全责任。

第四条 各单位要定期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教育和宣传工作,营造浓厚的实验室安全文化氛围,丰富师生的安全知识,提高师生的安全意识。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体系

第五条 学校建立实验室安全管理体系,实行分工、分级负责制。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主要负责落实国家及省市相关实验室安全的法律法规,制定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和应急预案,督查各相关单位做好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定期、不定期组织或参与实验室安全检查,做好实验废弃物的规范化管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质以及病原微生物的监管,组织开展全校性的实验室工作先进评比等。保卫处主要负责做好实验室安全的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工作。其他各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做好与实验室安全相关的工作,包括加强对实验用房的安全性审批,加强实验室的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加强对科研实验项目的安全性评估和申报工作的指导。

第六条 各学院(中心、重点实验室)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其主要负责落实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分管领导和安全员;组织建立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制定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督促各下属单位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定期、不定期组织实验室安全检查,并组织落实隐患整改工作。

第七条 各单位的安全分管领导主要负责本单位安全责任体系的建立和规章制度(包括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实验室准入制度、值班制度等)的建设,组织、督促相关人员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定期、不定期开展检查,并组织落实安全隐患整改;根据上级管理部门的要求,做好安全信息的汇总、上报等工作。

第八条 各单位实验室主任协助安全分管领导做好相关安全工作。实验室主任主要负责本实验室安全日常管理工作,落实值班制度,建立各实验用房内的物品管理台账(包括设备、试剂药品、剧毒品、气体钢瓶、病原微生物等),负责本实验室工作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对临时来访人员进行安全告知,督促搞好本单位实验室卫生并定期、不定期进行检查,组织落实安全隐患整改,做好实验室安全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教育

第九条 加强实验室安全教育。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定期组织实验室安全管理培训,保卫处针对新生和实验室安全组织消防演习。各单位根据本学科和实验室的特点,开展与实验室密切相关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在实验室学习、工作的所有人员均对实验室安全工作和自身安全负有责任。熟悉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提高实验室安全责任意识,严格按照实验操作规程或实验指导书开展实验,配合各级安全责任人和管理员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排除安全隐患,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临时来访人员须遵守实验室的安全规定。

第十条 建立实验室准入制度与项目安全审核制度。

建立、落实实验室准入制度。首次进入实验室的工作人员必须通过所在学院(中心、重点实验室)组织的实验室安全教育考试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学习、工作。建立实验室安全测试系统,学生必须进行网上安全知识的学习,并通过实验室安全教育考试方可进入实验室;没有通过实验室安全教育考试的学生严禁进入实验室。

建立科研项目及新开设学生实验项目安全审核制度。各单位要对存在安全危险因素的科研项目进行审核,尤其面对承担化学、生物、辐射等具有安全隐患的科研项目从严进行审核和监管。在新开设研究型、探索型等学生实验项目时,实验指导教师必须进行实验项目的安全性评估,告之实验项目可能存在的安全状况,必须采取的安全措施等。

建立实验室建设与改造项目安全审核制度。各单位在申报或批准同意新建、扩建、改造实验场所或设施时,应建立审核把关的工作流程,必须充分考虑安全因素,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环保的规范要求设计、施工;项目建成后,须经安全验收、并完成相关的交接工作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及精神麻醉类药品的安全管理

危险化学品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包括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等。精神麻醉类药品是指列入由国家主管部门管理的相关药品和其他物质。各单位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危险品管理办法》(淮师办〔2007〕218号附件3)等文件要求,加强危险化学品及精神麻醉类药品全过程(包括购买、运输、存贮、使用、处置等)的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生物安全管理

生物安全主要涉及病原微生物安全、实验动物安全等方面。相关单位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相关规定,规范生化类试剂和用品的采购、实验操作、废弃物处理等工作程序,加强生物类实验室安全的管理,并责任到人。

第十三条 辐射安全管理

辐射安全主要包括放射性同位素(密封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的安全。各涉辐单位必须在学校备案,并按照国家法规和学校的相关规定,在获取环保部门颁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后方能开展相关工作。

涉辐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操作和使用规定,加强涉辐场所安全及警示标志的建设,加强辐射装置和放射源的采购、保管、使用、备案等管理,规范涉辐废弃物的处置。涉辐人员需定期参加辐射安全与防护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持证上岗,需配备并正确佩戴个人剂量计,定期接受个人剂量监测和职业健康检查。

第十四条 实验室废弃物的安全管理

要加强实验室废弃物管理,不得将实验废弃物倒入下水道或混入生活垃圾当中;实验废弃物要实行分类存放,做好无害化处理、包装和标识,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定时送往相应的收集点,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联系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放射性废弃物严格按照国家环保部门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第十五条 仪器设备的安全管理

各单位要加强各类仪器设备的安全管理,定期维护、保养,对有故障的仪器设备要及时检修,并做好维护保养和检修记录。对冰箱、高温加热、高压、高辐射、高速运动等有潜在危险的仪器设备尤其要加强管理。对精密仪器、大功率仪器设备、使用强电的仪器设备要保证接地安全,并采取严密的安全防范措施,对服役时间较长的设备以及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设备应及时报废,消除安全隐患。

各单位要加强仪器设备操作人员的业务和安全培训,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开展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实验室用特种设备(压力容器、气瓶等)应严格遵守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淮阴师范学院实验室气体钢瓶管理规定》等有关条例和规定。具有国家安全规定的特殊仪器设备管理和操作人员须持证上岗。

对于自制自研设备,要充分考虑安全因素,并严格按照设计规范和国家相关标准进行设计和制造,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六条 水电气安全管理

实验室内电气设备的安装和使用管理,必须符合安全用电要求。实验室内应使用空气开关并配备必要的漏电保护器;电气设备应配备足够的用电功率和电线,不得超负荷用电;电气设备和大型仪器须接地良好,对电线老化等隐患要定期检查并及时排除。实验室固定电源插座未经允许不得拆装、改线,不得乱接、乱拉电线,不得使用闸刀开关、木质配电板和花线。除非工作需要,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空调、计算机等不得在无人情况下开机过夜;电热器、饮水机一律不得开机过夜。

杜绝自来水龙头打开而无人监管的现象,定期检查水管、化学冷却冷凝系统等。

严禁在实验室内用煤气、电炉烹调加热食物、取暖。化学类实验室不得使用明火电炉。

在寒暑假期间,对于不使用的实验室,要严格做到三关二封三防,即关电、关水、关气;封门、封窗;防火、防盗及冬季防冻工作。

第十七条 安全设施管理

实验室应根据潜在危险因素配置相应的消防器材、烟雾报警、监控系统、应急喷淋、洗眼装置、危险气体报警、通风系统、防护罩、警戒隔离等安全设施,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加强实验室安全设施的管理,切实做好更新、维护保养和检修工作,确保性能完好,并做好相关记录。在开展教学、科研活动时,实验室必须保持消防通道畅通,不得以任何理由封堵消防通道。

第十八条 实验室科研项目涉密安全管理

实验室应当加强科研项目涉密工作管理。严格执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等国家相关保密规定,建立完善科研项目和科研成果相关保密工作管理制度,落实保密工作管理责任制,完善保密防护措施,规范涉密信息系统、载体和设备等的管理,加强对从事涉密科研项目的科研人员和学生的管理、教育和培训。在项目申报、立项和验收时,及时提出定密建议。对于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实验室内务管理

每口实验用房必须落实安全责任人,各单位必须将实验室名称、安全责任人等信息统一制牌,并粘贴在室外明显位置,便于督查和联系。

实验室应建立卫生值日制度,保持清洁整齐,仪器设备布局合理。及时清理实验废弃物及日常垃圾,实验室内不得堆放杂物。实验结束或离开实验室时,必须按规定采取结束或暂离实验的措施,并查看仪器设备、水、电、气和门窗关闭等情况。

第二十条 对以上条款未涵盖的实验室安全工作按国家有关实验室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加强管理。

第五章 实验室安全检查、整改与应急处置

第二十一条 加强实验室安全检查

各学院(中心、重点实验室)须建立实验室安全检查制度,定期进行实验室安全自查,如实填写《实验室安全自查表》,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及时梳理,分清责任并组织整改。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将对自查结果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二十二条 安全隐患整改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保卫处负责对全校实验室安全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被检查单位必须积极配合。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实验室,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保卫处等职能部门将发出《整改通知书》。各实验室发现存在安全隐患,要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发现严重安全隐患或一时无法解决,及时向所在学院汇报,由学院向学校相关职能报告,并积极沟通协调,消除安全隐患。对安全隐患或安全事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处置

实验室发生意外事故,事发单位应按照《淮阴师范学院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立即启动相应预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报告保卫处及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事发单位应配合调查和处理,写出事故报告,交保卫处及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

 

第六章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突出的单位与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各种原因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应追究主要安全责任人和当事人的责任,根据事故发生原因、责任大小、造成损失及社会影响程度等,由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各有关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另行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或管理规定,并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淮阴师范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淮师设【20002 附件10)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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