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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阴师范学院实验室气体钢瓶管理细则

作者:时间:2019-09-27点击数:

为规范实验室实验用气体钢瓶管理,确保实验室气体钢瓶的气体质量和瓶体安全,保证气体钢瓶能够满足教学、科研的总体要求,特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教学、科研使用的高压气体钢瓶(以下简称气瓶)的购置、运输、使用、存储、检验、报废等管理。

二、职责分工

使用单位必须有专人负责气瓶的安全管理工作,气瓶使用人负责气瓶的使用、日常管理及维护;气瓶所在单位负责气瓶的规范管理,并制定相应管理细则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对使用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督查气瓶规范管理的实施。保卫处负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的审查及事故调查处理。

三、内容

1、气瓶申购

各使用单位根据教学、科研需要,可以申购气瓶。申购时,必须由使用人员提出申请,实验室主任审核,所在单位领导审批,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统一采购。鼓励使用单位与供气公司合作,租用供气公司气瓶开展教学、科研活动。

2、气瓶检查

1)采购部门从具有气瓶生产或气瓶充装许可证的厂家购租气瓶,使用单位在接收前应指定专人为气瓶管理员对气瓶进行检查验收,对检查合格的气瓶挂或贴相应的气体标签,检查不合格的气瓶不得接收。

2)使用单位在接收气瓶及在气瓶使用过程中定期对气瓶的外表状态进行检查,检查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在气瓶肩部,应有《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6-2014)规定的钢印标记,钢印标记主要有:气瓶型号、气瓶编号、产品标准号、充装介质、公称容积、工作压力、气瓶净重、最大充装量、制造日期、制造单位名称等。气瓶标签必须明确气体种类、纯度、采购日期、初始压力;混合气体需额外注明气体组成。气瓶应有清晰可见的外表涂色和警示标签。气瓶颜色应满足《气瓶颜色标志》(GB7144-1999)的要求,警示标签应满足《气瓶警示标签》(GB16804-2011)的要求。气瓶的外表不存在腐蚀、变形、磨损、裂纹等严重缺陷;气瓶的附件(固定带、防震圈、瓶帽、瓶阀)齐全、完好;气瓶没有超过定期检验周期;气瓶的使用状态(满瓶、使用中、空瓶)。

3)气瓶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严重腐蚀、损伤或对其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应提前进行检验。超过检验期限的气瓶,启用前应进行检验。

3、气瓶运输与搬运

1)运输气瓶的要求

装运气瓶的车辆应有危险品的安全标志。

气瓶必须佩戴好气瓶帽、防震圈,当装有减压器时应拆下,气瓶帽要拧紧,防止摔断瓶阀造成事故。

气瓶应直立向上装在车上,妥善固定,防止倾斜、摔倒或跌落,车厢高度应在瓶高的三分之二以上。

运输气瓶的车辆停靠时,驾驶员与押运人员不得同时离开。运输气瓶的车不得在繁华市区、人员密集区附近停靠。

夏季运输时应有遮阳设施,适当覆盖,避免曝晒。

车辆上除司机、押运人员外,严禁无关人员搭乘,司乘人员严禁吸烟或携带火种。

2)搬运气瓶的要求

搬运气瓶时,要旋紧瓶帽,以直立向上的位置来移动,注意轻装轻卸,禁止从瓶帽处提升气瓶。

近距离(5m内)移动气瓶,应手扶瓶肩转动瓶底,并且要使用手套。移动距离较远时,应使用专用小车搬运气瓶,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适当的安全方式搬运。

禁止用身体搬运高度超过1.5m的气瓶到手推车或专用吊篮等里面,可采用手扶瓶肩转动瓶底的滚动方式。

卸车时应在气瓶落地点铺上软垫或橡胶皮垫,逐个卸车,严禁溜放。装卸氧气瓶时,工作服、手套和装卸工具、机具上不得粘有油脂。

当提升气瓶时,应使用专用吊篮或装物架。不得使用钢丝绳或链条吊索。当用起重机吊装气瓶时,严禁使用电磁起重机和链绳。

4、气瓶使用

1)使用者在使用气瓶前应对气瓶进行安全状况检查,除按上述条款检查外,还应检查减压器、流量表、软管、防回火装置是否有磨损及接头松动等现象。并对盛装气体进行确认。检查不合格的气瓶不能使用。

2)气瓶使用时,必须首先打开主阀,待主阀示数稳定后,打开减压阀。开气后,立即用肥皂水检查主阀、减压阀、气路各连接处是否有漏气现象。如有漏气,需关闭气体后,逐段检漏,重新密封气路。气体钢瓶在使用时应及时记录钢瓶总压,如总压降低过快则表示可能有漏气情况存在,需进行检漏并重新密封气路。

3)开启或关闭瓶阀时,应用手或专用扳手,不准使用其他工具,以防损坏阀件。装有手轮的阀门不能使用扳手。如果阀门损坏,应将气瓶隔离并及时维修。

4)应缓慢地开启或关闭瓶阀,防止产生摩擦热或静电火花。打开气瓶阀门时,人站的位置要避开气瓶出气口。

5)氧气瓶或氢气瓶等,应配备专用工具,并严禁与油类接触。操作人员不能穿戴沾有各种油脂或易感应产生静电的服装手套操作,以免引起燃烧或爆炸。

6)气瓶在使用完毕后,应先关闭主阀,待主阀与减压阀间气体流光后,关闭减压阀,并佩戴好瓶帽。主阀与减压阀之间不可长时间憋气。

7)气瓶必须放入气瓶柜或固定架中,并用专用链锁或绑扎带固定。

8)气瓶应在通风良好的场所使用。如果在通风条件差或狭窄的场地里使用气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以防止出现氧气不足,或危险气体浓度过大的现象。安全措施主要包括强制通风、氧气监测和气体检测等。

9)气瓶的放置地点不得靠近热源,应与办公、居住区域保持10m以上,气瓶及附件应保持清洁、干燥,防止沾染腐蚀性介质、灰尘等,并防止曝晒、雨淋、水浸,环境温度超过40℃时,应采取遮阳等措施降温。

10)禁止将气瓶与电气设备及电路接触,以免形成电气回路。与气瓶接触的管道和设备要有接地装置,防止产生静电造成燃烧或爆炸。

(11)气瓶瓶阀或减压器有冻结、结霜现象时,不得用火烤,可将气瓶移入室内或气温较高的地方,或用40℃以下的温水冲浇,再缓慢地打开瓶阀。严禁用温度超过40℃的热源对气瓶加热。

(12)不得擅自更改气瓶的钢印和颜色标记。严禁敲击、碰撞气瓶。严禁在气瓶上进行电焊引弧。

(13)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永久性气体气瓶的剩余压力应不小于0.05Mpa,可燃性气体应剩余0.20.3Mpa(约2kg/cm23kg/cm2表压),其中氢气应保留2Mpa;压缩气体气瓶的剩余压力应不小于0.21.0MPa,液化气瓶应留有不少于0.5%~1.0%规定充装量的剩余气体,并关紧阀门,防止漏气,使气压保持正压。禁止自行处理气瓶内的残液。

(14)在可能造成回流的使用场合,使用设备上必须配置防止回流的装置,如单向阀、止回阀、缓冲器等。

(15)气瓶投入使用后,不得对瓶体进行挖补、焊接修理。严禁将气瓶用作支架等其他用途。

(16)气瓶使用完毕,要妥善保管。空瓶上应标有空瓶标签;已用部分气体的气瓶,应标有使用中标签;未使用的满瓶气瓶,应标有满瓶标签。

(17)使用过程中发现气瓶泄漏,要查找原因,及时采取整改措施。严禁在泄漏的情况下使用气瓶。

5、气瓶存储

1)气瓶应置于专用仓库储存,仓库内不得有地沟、暗道,严禁明火和其他热源;仓库内应通风、干燥,避免阳光直射。

2)空瓶与实瓶两者应分开放置,并有明显标志,毒性气体气瓶和瓶内气体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产生毒物的气瓶,应分室存放,并在附近设置防毒用具或灭火器材。

3)气瓶放置应整齐,配带好瓶帽。立放时应采取防止倾倒措施。

6、气瓶检验

各类气瓶的检验周期,不得超过下列规定:盛装腐蚀性气体的气瓶,每两年检验一次;盛装一般气体的气瓶,每三年检验一次;液化石油气瓶,使用未超过二十年的,每五年检验一次,超过二十年的,每两年检验一次;盛装惰性气体的气瓶,每五年检验一次。

气瓶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严重腐蚀、损伤或对其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应提前进行检验;库存和停用时间超过一个检验周期的气瓶,启用前应进行检验。

7、气瓶报废

(1)气瓶报废条件

实验室气瓶使用的年限应严格按《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6-2014)执行。对使用期超过其设计使用年限的气瓶一律进行报废处理。同时,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气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进行报废处理。

气瓶制造许可证单位制造的气瓶和生产国政府宣布已报废的气瓶;

钢印标记无法辨认的或超30年使用期限的(从出厂之日起)的气瓶;

气瓶底座损坏,影响气瓶直立的;

气瓶外表面有裂纹、鼓包、结疤、弧疤、焊迹、瓶体明显变形,明火烧烤等缺陷的;

无缝气瓶颈圈松动,无法加牢或颈圈损伤无法更换的气瓶;

经检验机构检验报废的。

在使用过程中,使用人员发现明显存在报废缺陷的;

2)气瓶报废处理

达到报废的气瓶应予以严格隔离,并在瓶身上注明,并及时报告实验室主任,由实验室主任会同气瓶安全管理人员共同确认是否报废。

对无法确认报废的气瓶应送具备相应资质的气瓶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确认。

拟报废气瓶属于学校固定资产的,按固定资产报废管理流程办理相关手续。属于低值品的,由使用单位统一交学校设备主管部门。所有报废气瓶的处理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联系当地质监部门,由当地质监部门指定单位负责。报废气瓶应当采用压扁或者将瓶体解体等不可修复方式消除使用功能处理,不得采用钻孔或者破坏瓶口螺纹的方式。

四、各单位可根据本细则,制定本单位气瓶管理制度。

五、本细则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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