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是学校开展教学、科研活动的重要场所,为确保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保证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淮阴师范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结合我校实验室工作的特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一章 电气设备安全管理
第一条 应按规定正确安装、使用电气设备,相关人员必须经必要的培训方可操作。使用动力电时,应先检查电源开关、电机和设备各部分是否良好。如有故障,应先排除后方可接通电源。
第二条 启动或关闭电气设备时,必须将开关扣紧或拉妥,保证开关接触良好。防止似接非接状况。使用电子仪器设备时,应先阅读使用说明书,了解其性能,按规程操作,若电气设备发生异常(如有过热现象或糊焦味等)时,应立即切断电源。
第三条 人员离开实验室时间较长或电源非正常中断时,要切断电源开关,特别是要注意切断加热电气设备的电源开关。加热电气设备工作时,一定要有人在岗。
第四条 电源或电气设备的保险烧断时,应先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后,再按原负荷选用适宜的保险丝进行更换,不得随意加大或用其它金属线代替。
第五条 定碳、定流电炉、硅碳棒箱或炉的棒端,均应设有安全罩。应加接地线的设备,要妥善接地,以防止触电事故。
第六条 电线和电气设备要保持干燥,防止受潮漏电。
第七条 实验室内不应有裸露的电线头;电源开关箱内,不准堆放物品,以免触电或燃烧。
第八条 防雷、防静电设施要定期检查、检测,尤其在使用可能构成爆炸混合物的可燃性气体时,更应注意。
第九条 没有掌握电气安全操作的人员不得擅自改动电气设施,或随意拆修电气设备。
第十条 使用高压动力电时,应遵守安全规定,穿戴好绝缘胶鞋、手套,或用安全杆操作。
第十一条 实验时先接好线路,再插上电源,实验结束时必须先切断电源,再拆线路。
第十二条 除已采取防范措施的部门外,工作场所内严禁使用明火。如遇电线走火,切勿用水灭火,应先切断电源,再用沙或二氧化碳灭火器灭火。
第十三条 湿手不要接触或操作电气设备,有人触电时,应立即切断电源,或用绝缘物体将电线与人体分离后,再实施抢救。
第十四条 电气设备负荷应严格按照标准执行,接头牢固,绝缘良好,保险装置合格,金属外壳应保持良好的接地,接地电阻应严格按照电气施工要求测试。
第十五条 电气设备、开关箱线路附近按照相关标准划定黄色区域,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并定期检查、排除隐患。
第十六条 用电线路及电气设备绝缘必须良好,灯头、插座、开关等的带电部分不能外露,严防人体触及带电部分。
第二章 易燃气体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气体供应商必须具备相应资质。
第十八条 气瓶及其他气体装置必须定期检验合格。
第十九条 易燃气器具附近,严禁放置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第二十条 易燃、易爆气体和助燃气体(氧气等)不得混放在一起,并应远离热源(明火、电炉等)和火源,保持通风。
第二十一条 经常检查易燃气体管道、接头、开关及器具是否有泄漏、最好在室内设置检测、报警装置。
第二十二条 如无特殊原因,在使用易燃气或在有易燃气管道、气具的实验室,应开窗保持通风。
第二十三条 当发现实验室里有可燃气泄漏时,应立即停止使用,撤离人员并迅速开门窗通风,检查泄漏处并及时修理。在故障未完全排除前,不准点火,也不得接通电源。
第二十四条 检查易燃气泄漏处时,应先开窗、通风,使室内换入新鲜空气后进行。也可用肥皂水或洗涤剂涂于接头处或可疑处,或用气敏测漏仪等设备进行检查,严禁用火试漏。
第二十五条 如果由于易燃气管道或开关装配不严,引起着火时,应立即关闭通向漏气处的开关或阀门,切断气源,然后用湿布或石棉纸覆盖以扑灭火焰。
第三章 有毒物品及化学药剂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一切有毒物品及化学药剂,要严格按类存放,并由专人保管,领用必须建立登记制度,剩余物品和残毒物品按实验室危险品报废管理方法妥善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于剧毒化学品、易制毒物质,应严格遵守双人保管、双人收发、双人使用、双人运输、双人双锁的“六双”制度。剧毒品必须放入专用房或保险柜统一保管、领用。要精确计量和记载,防止被盗、丢失、误领、误用,如发生上述问题必须立即报告学校保卫处。
第二十八条 在实验中尽量采用无毒或低毒物质来代替有毒物,或采用较好的实验方案、设施、工艺流程来减少或避免在实验过程中扩散有毒物质。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应安装通风排毒用的通风橱,在使用大量易挥发毒物的实验室应装设排气等强化通风设备;必要时也可用真空泵、水泵连接在发生器上,构成封闭实验系统,减少毒物从室内逸出,减少对环境污染。
第三十条 注意保持个人卫生和遵守个人防护规程,绝对禁止在使用毒物或有可能被毒物污染的实验室内饮食、吸烟或在有可能被污染的容器内存放食物。
第三十一条 实验人员要每年参加学校组织的体格检查,并认真执行劳动保护相关规定。
第四章 实验室危险品报废管理
第三十二条 建立拟报废危险品的登记和鉴别制度
1、实验室安全技术责任人填写《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药品(试剂)报废清单》(以下简称《报废清单》),并对拟报废物品进行分类;
2、定期检查标签是否脱落或难以辨认,有上述情况要重新贴上标签,并注明物品的品名;
3、重新装瓶或包装的有毒药剂和粉状药品要贴上写有品名的标签;
4、装有混合溶液的容器一定要贴上标签,并注明混合液的主要成分和特性。
第三十三条 拟报废的化学危险品回收前的存放和管理
1、危险品回收前由各单位按实际情况和物品的特性分类存放、妥善保管;
2、列入《报废清单》的物品,原则上不得重新取用,如确有需要,须经该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同意,在《报废清单》作相应的更改,并签字以确保帐、物相符;
3、收集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容器应存放在符合安全与环保要求的专门房间或室内特定区域,要避免高温、日晒、雨淋,远离火源及生活垃圾。
4、存放危险废弃物的房间应张贴危险废物标志、实验室危险品报废管理制度等。
5、及时清理实验室废弃物,不得在实验室大量积聚化学废弃物,废液在实验室的停留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第三十四条 报废危险品的回收和销毁
1、实验室安全责任人组织有关人员逐一清查拟报废的危险品是否帐物相符,是否按要求标明品名、成份等,并填好《报废清单》后报送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2、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有关人员与实验室安全责任人核查报废危险品的清单和实物,并做好回收前的准备工作;
3、报废危险品由具有从业资质的公司统一回收进行销毁;
4、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有关人员会同使用单位账目管理人员办妥销账手续
5、每年定期回收报废危险品。
第五章 机电传动设备安全管理
第三十五条 使用人员进入机电传动设备实验室,须佩戴安全帽,穿戴工作服及相关劳动保护设施,衣服袖口应扎紧,不得有流束及条状悬挂物。留长发人员须将长发扎紧并盘短,不得四处 飘散,下垂不得超过耳根,应按要求穿好防护鞋,不得穿拖鞋上岗。机电传动设备在易发生安全事故的关键部位应用红色标志醒目标出。工作区域,应有标识;危险区域,在地面上应有红色醒目警示标识。
第三十六条 机电传动设备须将设备操作规程悬挂在设备上方醒目位置,使用人员在教师或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使用设备。做好设备的日常维护工作,每天上班前应根据设备的使用说明及润滑要求进行润滑和维护,下班前做好清理养护工作。在设备断电后,做好设备上异物的清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 啮合传动的防护。啮合传动机构必须装置全封闭型防护装置,机器外部绝不允许有裸露的啮合齿轮,不管啮合齿轮处在何种位置。对于一些老设备,如发现啮合齿轮外露,就必须进行改造,加上防护罩。齿轮传动机构没有防护罩不得使用。
第三十八条 皮带传动的防护。由于皮带摩擦后易产生静电放电现象,故其不能用于轻易发生燃烧和爆炸的场所。皮带传动机构的危险部分是:皮带接头处和皮带进入皮带轮的地方,因此要加以防护。一般传动机构离地面2m以下,要设防护罩;皮带的接头一定要牢固可靠;安装皮带时要做到松紧适宜;皮带传动机构的防护可采用将皮带全部遮盖起来的方法,或采用防护栏杆防护。操作人员必须站在工作台两侧,其最大行程内不准站人,严禁头或手伸进刀具行程内检查工件。
第三十九条 联轴器传动的防护。联轴器上突出的螺钉、销、键等均可能给使用人员带来伤害,因此,要加设防护罩,最常见的是Ω型防护罩。
第四十条 传动设备安全防护装置的一般要求:
1、安全防护装置应具有足够的可靠性,在规定的寿命期限内有足够的强度、刚度、稳定性、耐腐蚀性、抗疲惫性,以确保安全。
2、安全防护装置应与设备运转连锁,保证安全防护装置未起作用之前,设备不能运转;安全防护罩、屏、栏的材料,及其至运转部件的间隔,应符合安全规定。
3、光电式、感应式等安全防护装置应设置自身出现故障的报警装置。
4、紧急停车开关应保证瞬时动作时能终止设备的一切运动。对有惯性运动的设备,紧急停车开关应与制动器或离合器连锁,以保证迅速终止运行。
5、紧急停车开关的外形应区别于一般开关,颜色为红色。
6、紧急停车开关的布置应保证操纵人员易于触及,且不发生危险。
7、设备由紧急停车开关停止运行后,必须按启动顺序重新启动才能重新运转。
第六章 实验室气体钢瓶安全管理
第四十一条 实验室气体钢瓶安全管理按《淮阴师范学院实验室气体钢瓶管理规定》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使用单位在申购气体钢瓶时,必须由使用人员提出申请,实验室主任审核,所在单位领导审批,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统一采购。
第四十三条 使用单位应推荐具有气瓶生产或气瓶充装许可证的厂家采购或充装气瓶,接收前应进行检查验收,对检查不合格的气瓶不得接收。
第四十四条 气瓶搬运的要求
搬运气瓶时,要旋紧瓶帽,以直立向上的位置来移动,注意轻装轻卸,禁止从瓶帽处提升气瓶。近距离(5m内)移动气瓶,应手扶瓶肩转动瓶底,并且要使用手套。移动距离较远时,应使用专用小车搬运气瓶,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适当的安全方式搬运。
第四十五条 气瓶使用流程
(1)气瓶使用前应进行安全状况检查,应检查减压器、流量表、软管、防回火装置是否有磨损及接头松懈等现象。对盛装气体进行确认,检查不合格的气瓶不能使用。
(2)气瓶使用时,必须首先打开主阀,待主阀示数稳定后,打开减压阀。开气后,立即用肥皂水检查主阀、减压阀、气路各连接处是否有漏气现象。如有漏气,需关闭气体后,逐段检漏,重新密封气路。气体钢瓶在使用时应及时记录钢瓶总压,如总压降低过快则表示可能有漏气情况存在,需进行检漏并重新密封气路。
(3)开启或关闭瓶阀时,应用手或专用扳手,不准使用其他工具,以防损坏阀件。装有手轮的阀门不能使用扳手。如果阀门损坏,应将气瓶隔离并及时维修。
(4)应缓慢地开启或关闭瓶阀,防止产生摩擦热或静电火花。打开气瓶阀门时,人站的位置要避开气瓶出气口。
(5)氧气瓶或氢气瓶等,应配备专用工具,并严禁与油类接触。操作人员不能穿戴沾有各种油脂或易感应产生静电的服装手套操作,以免引起燃烧或爆炸。
(6)气瓶在使用完毕后,应先关闭主阀,待主阀与减压阀间气体流光后,关闭减压阀,并佩戴好瓶帽。主阀与减压阀之间不可长时间憋气。
(7)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永久性气体气瓶的剩余压力应不小于0.05Mpa,可燃性气体应剩余0.2~0.3Mpa(约2kg/cm2~3kg/cm2表压),其中氢气应保留2Mpa;压缩气体气瓶的剩余压力应不小于0.2~1.0MPa,液化气瓶应留有不少于0.5%~1.0%规定充装量的剩余气体,并关紧阀门,防止漏气,使气压保持正压。禁止自行处理气瓶内的残液。
第四十六条 气瓶的储存
(1)气瓶应置于专用仓库储存,仓库内不得有地沟、暗道,严禁明火和其他热源;仓库内应通风、干燥,避免阳光直射。
(2)空瓶与实瓶两者应分开放置,并有明显标志,毒性气体气瓶和瓶内气体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产生毒物的气瓶,应分室存放,并在附近设置防毒用具或灭火器材。
(3)气瓶放置应整齐,配带好瓶帽。立方时应采取防止倾倒措施。
第四十七条 气瓶的检验
各类气瓶的检验周期,不得超过下列规定:盛装腐蚀性气体的气瓶,每两年检验一次;盛装一般气体的气瓶,每三年检验一次;液化石油气瓶,使用未超过二十年的,每五年检验一次,超过二十年的,每两年检验一次;盛装惰性气体的气瓶,每五年检验一次。
气瓶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严重腐蚀、损伤或对其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应提前进行检验;库存和停用时间超过一个检验周期的气瓶,启用前应进行检验。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常见实验室技术安全的制定,相关学院根据本规定,结合专业实验室实验项目操作流程及专业设备操作要求,制定各实验室的技术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要求简洁明了,易于操作。本规定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