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为了加强对危险品的安全管理,保障教职员工在教学科研活动中的安全,保护环境,根据《劳动法》和1987年国务院颁布的“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二、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XXX-865《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的规定,危险品是指: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爆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蚀品七大类。
三、管理办法
1、做好安全工作是全校教职员工的共同任务,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定期进行安全检查,针对存在的不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
2、建立健全完善的安全责任制度,明确责任,层层负责,落实到具体环节中,做到安全工作经常化、制度化、具体化。
3、危险品的贮放,应根据危险品的种类、性能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监测、报警、降温、避雷、防静电、隔离操作等安全措施,并应根据消防要求,配备消防灭火设施、通风报警装置。
4、各危险品使用单位在使用化学危险品时应严格遵守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对领、用、剩、废等数量必须详细登记,并定期把使用情况向保卫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报告,备案待查。
5、各单位在领用危险品时,领用数量应根据实验所需要用多少,领多少,须填写申请报告一式两份,说明用途和需要数量,经主管领导审批后办理领用手续,领用时须二人同时签字领用。对用余的危险品应及时交危险品仓库暂存,严禁存放在实验室内。
6、对危险品的空容器、变质料、废液渣滓应予妥善处理,严禁随意抛弃,如造成污染追究当事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