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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阴师范学院一般设备管理办法

作者:时间:2014-10-27点击数:

一般设备是学校国有资产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保证学校教学、科研顺利进行和师生员工正常工作、学习、生活的物质基础。为了加强对一般设备的管理工作,现根据国家教育部及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范围

1、以物品类别划分,一般设备是指除教学仪器、图书资料、房产、土地以外的学校固定资产。主要包括家具、行政办公设备、食堂炊事用具、被服装具等。

2、以物品价格划分,以下一般设备应列为固定资产:

(1)单价在1000元以上,使用期在一年以上,为学校管理及向省教委上报统计数据范围。

(2)单价虽然在1000元以下,但使用期在一年以上,学校认为应列入固定资产加强管理的。

二、管理体制

我校一般设备管理工作分校、院(处、馆、集团)两级管理。学校由主管校长负责一般设备配置和管理的总体规划,并负责总的计划审批。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是管理全校一般设备的职能部门。各单位由分管设备工作的领导负责本单位的一般设备管理,并配备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做好本单位一般设备管理的具体工作。

三、计划审批

添置一般设备,必须根据勤俭办学的方针,从需要与可能出发,分轻重缓急,精打细算,统筹安排,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统一组织实施。每年底,由各单位填报下一年度一般设备添置计划,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汇总审核后报财务处,学校根据下年度经费预算进行审批。若无特殊情况,非计划的一般设备添置,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有权拒绝办理。

四、采购、验收、报销

1、采购

经审批后的一般设备计划,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会同招标办,统一招标采购或会同使用单位进行零星采购。

2、验收

新购置和新增加的一般设备必须履行验收手续。验收合格的设备,管理人员及时办理国有资产管理系统的入库手续。验收不合格的设备,不得接收入库,由采购者负责办理退货手续。

3、报销

一般设备验收入库后,凭国有资产管理系统的入库单和发票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处长审批方可办理报销手续。

五、使用与管理

1、调出我校的人员,应到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办理设备清退手续;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出具证明,人事处方可办理相应手续。

2、各使用单位每年对本单位一般设备组织一次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不断改进工作。

3、做好一般设备的使用及管理工作是各单位和设备管理员应尽的职责。对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设备损坏或遗失的,除给予批评处理外,还要责令赔偿经济损失。赔偿金额一般不低于折旧后的价值。赔偿费从有关单位创收费或劳务费中扣除。折旧价值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计处根据相关文件精神估定。

4、各级一般设备管理员要加强责任心,及时打印设备标签,并粘贴在规定位置,做到账物相符,账账相符。

5、一般设备管理人员和分管领导工作变动,必须向下一任办理交接手续。办理交接手续时,工作变动人员的主管部门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要派员监交,交接中发现损坏或损失的,按相关文件办理。属个人责任的,由原单位进行处理。

6、新购设备在保修期内,由厂家负责维修;超过保修期的一般设备维修,由后勤管理处具体负责。

六、一般设备的变动

1、一般设备的变动,学院的一般设备调拨、报废、报损、报失、变卖、外借等,必须逐级申报,最后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及主管校长批准后办理。

2、一般设备原则不外借,特殊情况须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提出意见报主管校长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将一般设备带出校外。一般设备对外租借应按学校有关规定收取租借费。外借后返还原单位的一般设备,如发现损坏、拆换、错还的,按相关文件追究出借单位责任。

3、一般设备的报废、报损、变卖、折价处理等必须经过组织论证和技术鉴定,并履行申报批准手续。

4、一般设备的报废、报损工作,每年进行一次。由使用单位填写申请表,送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定,经论证后,由校实验室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审批。

5、一般设备的变卖、折价处理、废品处理均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统一负责,按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变卖、处理所得价款全部上缴学校财务,并按规定进行账目调整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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