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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阴师范学院自制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时间:2014-10-27点击数:

为了不断提高我校教学和科研水平,鼓励广大教师研制实验仪器设备,规范设备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一、组织领导

由校实验室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和指导全校的自制仪器设备建设工作,并负责项目的立项及评比工作等。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具体负责自制仪器设备项目的管理、验收及资产登帐等。

二、自制仪器设备的范围

1、本专业实验教学所需仪器设备,实验教学大纲指定的仪器设备或上述范围内的同类仪器设备,自制仪器设备应可提高仪器设备性能并降低成本。

2、本专业实验教学所需仪器设备及实验教学大纲指定的仪器设备的附属仪器。

3、市场现售仪器设备的性能或功能不能满足我校教学科研要求,通过自制能更好地提高教学效果。

4、实验教学基础条件保障仪器设备或结合科研课题自行研制的仪器设备。

三、自制仪器设备项目的立项申报

1、学校每两年组织一次自制仪器设备项目的立项申报,立项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为两年。

2、项目申报人根据实验教学的要求以及实验教学改革的实际需要,填报《淮阴师范学院自制仪器设备立项申报表》,学院提出推荐意见后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3、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对各学院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后,组织专家进行项目可行性论证,校实验室工作领导小组根据专家意见确定是否立项,并报请学校批准。

4、一经立项,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与项目负责人签订自制仪器设备项目资助协议,确保立项自制仪器设备项目保证质量、按时完成。

四、自制仪器设备项目的资助

1、对获准立项建设的自制仪器设备项目,学校设立自制仪器设备项目建设专项经费给予资助。

2、资助费的使用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统一管理。不能如期完成的立项自制仪器设备项目建设可申请延期一年。

3、学校资助标准:根据立项自制仪器设备项目金额的二分之一进行预先资助,项目完成经验收合格后,按实际使用经费进行资助。如验收不合格,按预先资助的金额予以报销,同时,收回项目负责人自制仪器和购买的配件。

4、自制仪器的奖励

校实验室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定期对自制仪器设备进行评奖,并给予一定的奖励。

五、自制仪器设备的验收

自制仪器设备制作完成后,由项目负责人提供详细的设备清单,所在单位进行预验收,达到设计要求后,提出验收报告,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校内外相关专家进行验收。

六、进行国有资产登记

1、自制仪器设备属学校固定资产,经验收合格并运行三个月后,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进行登记。

2、进行登记时,使用单位要提供必要的运行记录等资料存档。5万元以上的自制仪器设备需将原设计图纸、总体方案等全部技术资料交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由该处收集存学校档案室。

七、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淮阴师范学院自制仪器设备立项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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