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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物品采购的补充规定

作者:时间:2014-10-27点击数: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物品采购管理,提高采购工作效益,切实推进物品采购的监管和廉政建设,在2006年修订的《大宗项目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基础上,特制定物品采购补充规定。

一、努力采取招标采购。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零星物品的采购,尽可能聚零为整,采取招标的形式采购。坚决禁止把能批量采购的物品化整为零,直接采购,回避招标。

二、直接采购要有组织进行。需要直接采购的零星物品,必须由主管部门牵头,使用单位和监察处三方参与方可开展活动。对技术含量高、单体价值大的物品采购,根据需要可聘请1-2名专家参加。

三、零星物品采购必须采取货比三家的采购方法。采购人员必须搞好市场调查,对同质量的物品实行比价采购,力求购买到性价比最好的物品,以降低办学成本。

四、坚持物品采购回避制度。在物品采购和招标过程中,与投标人或卖方有亲戚、同学、同乡、朋友等关系的我院工作人员必须实行回避,以体现采购活动的公平和公正。

五、建立健全物品采购验收制度。所有物品采购,都必须实行严格的验收。由采购牵头部门、使用单位、监察处组成验收小组,对所采购物品的品牌、数量、质量、性能等进行逐一验收。技术含量高的物品可聘请有关专家参与验收,验收结果要形成书面材料,参与验收的人员要逐一签字,以示负责。

六、加强物品采购的档案管理。增强档案意识,无论招标采购还是零星采购,都尽量建立档案。对采购物品的名称、品牌、数量、质量要求,对采购的过程、采购的结果、参与采购的人员都有记录,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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